香港唱歌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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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唱歌违法!”这个谣言的源头,应该是来自某些媒体对“香港禁止野生的鸟类、兽类及植物物种进出口”的新闻报道。 这些报道把“野生”和“物种”两个关键词划上了引号,意图表明它们不是在严格定义上的含义,但事实上却完全扭曲了这两个词的意思。

新闻报道需要吸引眼球,使用夸张的语言描述是很正常的,但过度解读就是媒体的错误了——因为新闻稿是由有专业素养的记者们写的,他们应该很清楚该如何用词,哪些词语是该被忽略的。

事实上,“野生动物”和“野生生物”指的就是自然生长的动物或植物。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将其界定如下: “...任何非经人工饲养而生活于大自然的动物,无论其为野生还是驯养;” 无论是野生动物还是野生植物,都是客观存在的物种,只是有些会在野外灭绝,有些会濒临灭绝,但它们都受到该条约的保护。

根据 CITES 第 23 条, “各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防止进口或出口受本公约管辖的任何物种(无论其为野生生长或是驯养),如经证明其具有非法来源或可能来自非法来源者,因而足以对该种的生存或繁殖造成威胁。” 所以,从保护生物多样性出发,任何国家都有权禁止所有未经过合法引进程序的野生生物及其制品进出境。 但 CITES 同时也有关于“例外情形”的规定,即在符合特定条件下,允许某些野生生物进出口。 这些规定主要见于该条约的第 5 和第 6 部分,详细说明了哪些物种可以进出口,以及怎样的流程才可以实现。

中国也是该条约的缔约方之一,虽然香港不是主权国家,但它依然可以基于该条约的规定来解释自己的立法。 根据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管理条例》(已作废)第四条第五款, 中国政府明确把“野生猎物”列入必须办理出口许可证明的范畴,并对野生猎物的定义作了说明: “野生猎物"是指来源于野生的各种畜禽及野生动物。 所以,无论从国际法还是国内法的层面,野生动物/野生生物都必须经过合法引进程序才能进出口。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媒体在报道中使用了“野生”一词,但他们其实是在讨论“野生动物”的概念。 而“野生植物”的概念则不一样,除非是遗传资源严重匮乏的极端情况,一般是不存在法律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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