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琐儿童如何定罪?
一、刑法条文 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 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使用暴力的行为手段猥亵儿童的,从重处罚; 二、司法解释 (201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 法释〔2013〕21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第十条 行为人既实施强奸妇女行为又实施猥亵妇女行为的,应予数罪并罚;
第九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以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的;
(四)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依据上述规定,聚众猥亵儿童同时具备前述四项情形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相关案例 (2016)浙08刑终79号
二审查明,王红伟于2014年11月份至2015年2月底期间,利用其住酒店的机会先后多次对10名女童实施猥亵。其中,2015年2月中旬一天凌晨,王红伟在定远县某宾馆房间内,采用嘴亲、用手摸乳房、阴部等下流方式对张某甲实施猥亵;同天中午,又在定远县某饭店包厢内,采用同样的方式对张某乙实施猥亵。
本案所涉行为均系在公共场所实施,且多次作案,犯罪对象十人,涉及未成年人九人,犯罪情节恶劣,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