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晚育产假多少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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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 (生育奖励假) 女职工怀孕期满,所在单位不得因结婚、孕期调整其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影响晋级、评职称、提干和工龄确定;对从事高温、高空、有毒有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注意加强劳动保护措施。 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已婚妇女,在产假期间给予一次性生育补贴。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生育津贴) 职工享受的假期包括婚假、丧假、探亲假、流产假等。

1. 婚假: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登记结婚的,休假三个月;结婚时女年满23周岁、男年满25周岁的为晚婚,除休假三个月外,晚婚者再增加假期一个月。

2. 产假: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奖励假6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

3. 哺乳假: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产妇,哺乳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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