伃字五行属什么?
古籍中,“伃”通“余”与“餘”(馀),因此它既不属于金也不属于木。 由于古籍用字不规范且流传至今的古籍又多有残缺,因此我们现在只能从一些只言片语中推定它的属性。
“伃”出现于《史记·太史公自序》的【於是汉兴,萧何次律令……】一句中(该句下文的“次”应为“著”)。而《说文解字》在解释“次”时提到了一个词——“次舍”,即临时住宿的意思;另外在解释“書”这个字时说其本义是“箸也”,指代筷子。 所以我们可以推断【次】的意思是“登记造册、分类编排”。那么“次律令”的含义就是依照法律条令对法令进行编排归类整理。
所以我们可以知道萧何为刘邦制定的法律大致可以分为两类——律和令,而这二者之间的关系大概类似于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再根据刘邦“约法三章”的事迹可以推测律要比令还要严苛许多。 而后世的法经也是如此,分为刑名、兴功、禁止三类。 在《晋书·刑法志》中记载了魏国时期的律令系统如下:
其中《贼盗》律包含的内容非常详细丰富,涉及到偷窃、抢劫以及强盗等罪名的定罪。并且此处的贼盗之“盗”还包含了盗窃、抢夺等多种含义。这里的《户婚》律里已经出现了类似唐《唐六典》的“职制曹”的内容,不过这些内容多是以问答的形式出现的。而在《名例》律里则出现了类似后世《宋刑统·名例》的“十恶不赦”的说法:“诸谋反大逆者,皆夷五族。”“诸告反者,皆止连坐。及反事实未发,而告者先受其赏;发事既定,告者不从坐者,皆以告者故得免罪,及收赎论。” 同时《名例》还有关于官爵继承的规定:
从这些条文可以看出汉朝时的法律系统已经非常成熟完备了,而这样的状况应该也是当时社会稳定繁荣的表现吧! “伃”——“余”与“餘”,在这里应读作yú。 ——————————————— 此外我还发现了一个有趣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