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五行属什么的?
《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秦王政二十六年(前221年),统一全国后,以始皇名义发布诏书曰“朕初即位,其宽刑法”①;同年又下诏日:“今皇帝并一天下,以为郡县。”“制诏丞相、御史:今朕既见汝等不能称朕意,遣吏卒循行天下,与汝等校,多事甚众!岂朕欲苛察邪?固天下亦蔽邪?令朕无忧耳!②可见他在统一后的头两年中已注意到当时地方官吏在实施法律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了。
秦始皇三十五年(公元前212年),咸阳又发生了一场大案。方士卢生等人诽谤秦始皇,畏罪潜逃。此事引起秦始皇的愤恨,下令追查。这时,有一个叫韩非子的韩国人逃到秦国来。他对秦始皇说:“秦国的法制很严酷,所以人人互相猜疑”,这就不利于国家统治,“主上欲立明法令行赏罚,借以震慑群臣百姓,然而还未能达到目的,原因就是群臣百姓都不信任君主啊!”③ 于是,他向秦始皇提出了“备法”的建议。所谓备法有两层含义:一是要废止过去各种不同的律法,建立统一的法典;二是要对立法者的品德进行严格的考察④。
秦始皇对此建议深以为然,于是开始着手准备废除法令和选拔立法者的工作。 那么,秦始皇所倡导的备法活动究竟取得了哪些成效呢?
第一,制定了全新的统一的法典——《秦律》。 “除故旧,更定法度⑤.”是《汉书·刑法志》对《秦律》制定过程所作的概括性的描述。这一评价是相当准确的⑥。 在统一的过程中,秦王朝不断搜集原六国各地区和各朝代的法典,加以整理编订,然后择善而从之⑦。这些被采纳的法律条文经过反复推敲和修订,最终形成了统一的《秦律》文本⑧。 由于秦朝短促,后世学者只能通过零星资料窥视《秦律》的全貌⑨。不过从已经发现的部分内容来看,《秦律》的内容是非常丰富的⑩。
据近人研究,《秦律》包括四个部分:行政法、刑事法、经济法和杂法(或谓之诉讼规范)(11)。其中尤以刑事法的篇幅最大⑪。根据学者们的估计,《秦律》的篇目当不下于百条⑫。还有《封诊式》一书⑬。
《封诊式》主要用来规范司法官进行搜查扣押时的手续和要求⑭。而行政法和杂法则主要是用于规范日常行政事务,比如有关户籍管理、税收征收以及狱讼程序等方面的法规⑮。另外《秦律》还对经济犯罪作了较详细的规定⑯。
第二,确立了完善的立法程序制度。 关于立法程序的问题,先秦诸子多有论述。如《管子·法禁》云:“为法治官府,官府平则民治,政乱则官乱矣。”《墨子·天志中》也强调:“夫言之用,大矣哉!……故言必有三表。何谓三表?子墨子曰:有本之者,必有道之者,必有理之者。本之者,本何哉? 上下本之,虽上古言,不能废也。”
以上所述,虽然都含有立法程序的思想内涵,但都没有成为系统的立法程序规范。直到秦王朝建立之后,才逐渐建立起一套完备的立法程序制度。 根据学者们的归纳(12),这套完整的立法程序大致可以划分为六个阶段:提出立法动议――拟定草案及理由――审查草案并确定正式文本──审核立法文本———由君王批准颁布施行。 在整个立法程序之中,最关键的环节有两个:一个是审查立法草案的理由及其是否合法合理的过程,另一个就是由君王亲自审定立法文本的过程。显然,这两个关键过程的实质都是立法者的德性问题。
第三,确立起了严密的立法者的遴选机制。 《吕氏春秋·不二》高诱注引许慎曰:“一法之法,秦之所以灭六国之法,故曰‘不二’。”由此推知,所谓“一法之法”就是指秦朝颁布实施的统一法典《秦律》。 为了维护这部新法律的权威性,秦王朝除了对执法者进行了严格的要求之外,还特别注重对立法者的培养与使用。在立法者的遴选问题上,他们实行了一个新的政策,即用“术”来取代传统的“德”来选择合格的立法者。所谓的“用术而不以德”(13)就是说,只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就可以进入立法者队伍。这种选择标准上的变化给当时的政治生活带来了一些影响。
首先,它打破了传统贵族对于立法权垄断的局面,使得大批平民跻身立法者行列;其次,它也削弱了儒家思想在立法者队伍中的优势地位。因为儒家向来重视品德的作用而非专业技能;再它在某种程度上加速了秦王朝灭亡的历史进程。因为在秦代以后的封建社会里,选任官员更注重考察应试者的才能(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