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代言有罪吗?
说一点不一样的,也许对这个问题有些跑题 首先说明观点,代课行为有无罪,取决于所代理产品是否违法或是性质恶劣,如果是,则代言人有可能需要为此负责;若不是,则代言人无需为此受到牵连。 接下来简单介绍一下我国关于代言人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交易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发布商品销售信息,消费者通过网络购物的形式进行交易,并通过互联网方式支付价款,收取商品的民事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淘宝等电商平台上的自营业务应属合法交易,而广告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虚假广告。网络自营业务中,如果卖家在网页上虚构事实,做虚假宣传,即可能构成违法行为甚至犯罪,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但这里也产生了一个问题,那就是如何判断卖家在网页上发布的消息是否为虚假信息呢?判断的信息依据来源于哪个部门或组织?这些问题都尚无明确答案。
同时,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以一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旦消费者因广告主的虚假广告遭受损失,则可以要求广告主承担责任。 可见,如果在网店页面出现诸如“销量排名第一”“全网最低价”之类的词句,就有可能构成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商家将因此承受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作为代言人的艺人也会因此被牵扯其中,需承担连带责任。
但上述条款中也提到了一个概念——“足以造成消费者受骗上当”,此处的“足以造成”究竟是怎样的程度才会被认定为是“足以造成”呢?我相信其中的度需要有很好的界定,否则任意扩大解释的话,任何商家和艺人都很可能因为一些小的瑕疵而遭到法律追究。所以,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商家和演艺人员都是在依法行事的,只是需要格外注意,避免自身成为法律漏洞的受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