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地下判官是谁?
是“大法官”,但不是“地下审判”! (注1)根据香港《基本法》和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梁振英于2014年5月26日公布的任命名单,现时香港特别行政区有5位终审法院法官、8位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和3位高等法院法官兼任终审法院陪审官(参阅注2);在2017年8月1日前,上述合共16名现任法官中有11人拥有牛津、剑桥等名校法学背景或美国常春藤盟校的法学学位。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师公署在2017年8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向8名高院首席法官和5名终审法院法官提出37项辞任要求,涉及11名法官。其中,4名法官同时身兼两职。
至于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在2017年8月1日到2019年9月30日间一共对13名法官提呈了47项指控,当中包括违宪及越权处置案件、非依职权指令案件、拒绝执行命令案等等,全部被驳回。(注3) 事实上,自1997年以来至2019年底,香港特区司法机构已经针对政府官员、警界高层以及民间维权人士等提起超过300宗案件,平均每年近60宗。
除了普通法系下“有理走遍天下、无罪推定”的诉讼原则外,香港特区法官独立审判还受到《基本法》、香港国安法和特区公务员守则等多重保障,因此外界很难干预到他们的裁决。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内地和香港法院之间存在相互承认和执行判决机制,但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能认可内地的判决,而内地判决要获得认可也须具备一定条件(参见注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