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错车结局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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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因“擦一边衣角”“搭车”而起诉的“碰瓷”闹剧,以被告陈某二审胜诉而落幕。

2015年5月15日,陈某坐公交车时因衣角被车门夹住,要求下车处理,但司机未停而继续行驶。陈某遂拦路跳车,并以人身损害为由将公交公司起诉至法院,索赔2.8万余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陈某以不合理的方式请求公交公司履行义务,造成自身损害,应自行承担法律后果,遂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陈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中,陈某申请调取公交公司司机驾驶时相关视频,以证明公交公司违规运营。法院从公交公司调取了相关视频,但未能达到陈某的证明目的。陈

某仍坚持上诉,称一审法院未全面调查核实案件事实,调取证据偏袒公交公司。

二审查明,涉案公交车当时正在市内正常运营,在即将到达下一站下车时机时,司机发现车上有乘客越贴窗户越小,便提醒该乘客,但其一直无反应,当车辆停稳后该乘客突然跳车受伤,后该乘客被其他乘客送往附近人民医院进行抢救,相关医学诊断证明书记载其伤情为全身多部位多处皮肤擦伤,双眼视神经挫伤,双眼视网膜震荡,双眼结膜充血,双眼混合性充血,双眼角膜擦伤,双眼脉络膜炎,双眼颞侧滑膜肿胀,前膝外侧皮肤擦伤。

二审法院认为,陈某未经乘车咨询、未弄清乘车地点、提前横穿道路、发现公交车辆行驶方向不对未提醒司机,在自身受到伤害后要求公交公司承担民事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姚金兰表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陈某在诉公交公司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是否存在过错。在一审中,陈某以其衣着显眼、颜色鲜明且从车后方走到车前被要求下车且遭到拒绝,且因身体残疾无法站立、无法沟通为由,认为公交公司侵犯其身体及健康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在二审中陈某又以其不知道乘车地点且要求下车遭到拒绝后,因身体残疾等原因无法站立、沟通为由,认为其无法自主选择、无法抗拒,应当认定其为不可抗力,其本人没有过错。

从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来看,陈某提起的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于法无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根据本案事实,可以确认在公交车站上车需走过一段距离的绿化带,陈某应该知道公交车行经此站,但其仍从后面横穿道路走到车前,并要求下车,遭到司机拒绝后,自行跳车受伤,其损害结果是由其故意造成。况且,其以身体残疾没有警示标识为由,认为司机没有尽到告知义务,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故判令公交公司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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