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赡养费给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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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本所代理了一宗离婚案,案件涉及一笔巨额的赡养费。 原告(男方)与被告(女方)为夫妻,二人共同财产包括一栋位于港岛区的住宅、一间位于新界的工业大楼及一批在香港及海外的投资物业。

原告诉称,被告有婚外情,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且分配上述共同财产。诉讼期间,原告提出财产分割时考虑被告应得的赡养费。经协商,双方同意在判决前先由原告一次性支付人民币2,000万元作为赡养费,待法院最终判决时再作处理。 但本案判决结果却未支持原告的要求。香港法庭认为,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其今后没有经济能力再支付任何赡养费,且一次性支付巨额款项给被告有违公平原则而予以驳回。 该案涉及的问题在于,如何理解“赡养”一词的法律涵义;以及,在无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法院是否会因法官个人对法律的理解不同而导致同样的案件产生不同的判决结果。 《婚姻法》第10条规定了离婚自由,是否判决准予离婚取决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而是否有婚外情仅为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理由之一。

虽然本案中被告存在婚外情,但原、被告之间并未出现不可调和的矛盾,且原告亦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被告对婚姻的态度已经无可挽回,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同时,《婚姻法》第39条第1款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当原、被告难以就共同财产分割达成合意时,应由法院依据前述规定进行判决。

从法律规定的精神可以看出,只要不存在明显失衡的情况,法院会尽可能照顾男女双方的权益。而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虽主张自己经济困难,但是并未提供充足的证据加以证明,而被告则答辩称收入丰厚并有能力购买房产。对于原告要求一次性给付巨额赡养费的请求,法庭不予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原告提供的担保物是一批价值可观的投资物业,而并非现金。若原告提供的是现金担保的话,可能结局会有所不同。在涉及巨额财产的离婚案件中,财产来源的重要性可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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