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租房物业费谁交?
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在房屋交付使用后,因购买人原因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办理入住手续,或者购买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收房的,相关费用应当由购买人承担; 也就是说如果业主延迟收房,那么这段时间的物业费应该由业主来承担。但是考虑到实际情况往往要复杂一些,所以才有了下文所述。
一、因开发商的原因导致延期交房的,延迟期间物业费应由开发商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请求确认物业管理企业违约,并要求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故意破坏小区业主共有财产或者延误维修造成小区财产损失的; 由于开发商自身原因导致延期交房的,在此期间产生的物业费理应由开发商承担,而且责任方明确,属于开发商恶意拖欠,业主可以要求房地产商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
二、因租赁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导致延期交房的,延长时间段物业费宜由承租人承担 首先看租赁合同约定,如果在租赁合同中对相关费用的承担有明确约定的,且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确实提出过异议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执行。 但是如果租赁合同中对于相关费用的承担没有明确约定的,则产生争议的可能性就比较大了。 在实践中,法院一般会对双方进行调解,让承租人适当多承担一点物业费用。当然这主要是取决于租赁合同的条款是否完善以及租赁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是否已经尽到了自身的注意义务。 如果调解无效,则法院会依据事实情况判决由承租人承担相应部分的物业费。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相应部分”的具体含量,与房东起诉要求租客承担的费用数额,以及租客抗辩的理由是否成立有直接的对应关系。
三、因意外事故发生导致延期交房的,在此期间物业公司不能收取物业费 因为意外事件的发生不具有可预防性,也不属于物管公司能够控制或预见的情况,由此导致的业主未能按时入住,相应的物业费应当由物业公司予以免收或者退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