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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4日,一则“苹果召回中国限定蓝色款MacBook air”的微头条引发了大量网友关注和讨论。据微头条内容:从2017年11月开始,部分国行MacBook air电脑出现了按键故障,机器会在打开特定网页或应用时突然卡住,随后出现花屏、闪屏或以非正常颜色显示。但此时如果出现关机再重启的故障报错“15”现象,会让机器恢复成正常使用状态。据相关经销商回应称,该情况属设计缺陷,并已经上报给苹果相关机构。

产品召回并非中国独有

产品召回作为一种生产企业的责任承诺和产品售后服务的保障措施,在当今社会广为消费者熟知。美国、欧洲和日本等发达国家的消费品生产企业十分重视产品召回,将其作为体现企业有责任、有信心,树立企业良好形象的一个重要方法。

早在1944年,美国就通过了《安全药品法》,规定药品的生产商对其生产的药品质量负责,有条件地承担了药品不良反应的责任。随后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产品召回制度逐步由医药领域引入到食品、儿童玩具、家用电器等领域。日本是在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开始的。1969年,日本三菱公司因汽车的行驶稳定性存在问题而公开宣布,对371辆TAMA轿车进行回收及免费修理。这是日本第一批因质量缺陷而被召回的产品。20世纪80年代初,产品召回的法律体制在中国开始出现。1982年,中国首次发生跨国企业产品召回事件,美国吉利汽车零部件公司的“熊猫彩电”被召回。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将产品召回作为一项产品质量保障措施写入法律,中国政府开始督促出口企业实行产品召回。1997年10月,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产品召回暂行办法》,这是中国第一个产品召回的行政性措施。

召回的驱动力来自消费者维权

产品召回的发生是由于消费者权利意识觉醒的刺激,也是消费者维权斗争的结果。自上世纪70年代至今,西方发达国家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活跃,消费者敢于并善于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美国最大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消费者联盟,拥有会员1500万人,分支机构遍布全国。该组织积极活动于政府和立法部门之间,推动在产品质量、安全、保险、消费者金融、消费纠纷等方面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立法工作。1975—1979年,该组织联合各州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促使30个州制定了《消费者投诉法》,使这些州的消费者能够对卖方不提供关键性证明资料和虚假广告提出警告和索赔。1980年,又促成了《联邦侵权赔偿法》的制定。这一特殊诉讼制度的建立,为受害者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护。该组织还经常组织消费者向厂商和保险公司追索因厂商过错而引起的伤亡和财产损失。英国在20世纪60年代末和70年代初也掀起了强大的消费者运动浪潮,如消费者教育、消费信息、质量保证、安全保证、制止商业欺诈等活动,使消费者的许多基本权利得以法律确认。

中国消费者组织也建立了专门的投诉机构并加强了与企业的协商、谈判和调解功能。但由于消费者组织缺乏诉讼能力,难以承担消费者因企业侵害权利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产品召回制度在中国长期未能得到落实。直到1997年10月商务部颁布《商品维修、召回、退货管理办法(暂行)》,要求在中国国内销售的产品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或者缺陷的,企业必须及时实施召回。这一规定超越了国外一些跨国公司的想像,也大大超过了中国国内同类企业的实力和人们的预期。一时间召回实施难成为困扰中国企业特别是外资限制行业和消费者最为关注的问题。

2004年5月1日,国家出台的《产品质量法》正式实施。按照该法规定,销售者对其销售的产品有瑕疵承担召回义务。然而现行《产品质量法》对于瑕疵的产品是指出货时的质量保证,还是指销售时的质量保证并无解释。由于这一法律缺失,“三包”期内产品正常的磨损、老化等自然损坏,厂商完全可以以超出“三包”期限为由拒绝维修,让消费者面临受损产品修理无望的尴尬局面,厂商并不因法律承担召回责任。

我国对召回制度的具体规定

为完善产品质量管理和实现产品质量责任,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在商品生产经营活动中,商品经营者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必须采取必要措施,做到“三包”,即包修、包换、包退。对于存在技术缺陷或者有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商品,应当责令商品厂商立即停止销售,并予以修理、更换或者退货;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还应当赔偿消费者的损失。对由于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人身伤害的,在生产者和销售者不明知或者有过错的情况下,由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对由于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在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不知情的情况下,由产品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产品生产者的责任不得免除,但将异议产品交付购买者时已经明确告知其瑕疵的除外。

在商品修理、更换、退货工作中,商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承担应由其承担的费用。商品经营者承担责任后,对属于生产者和销售的同级同类产品存在的同一缺陷,有权要求生产者和销售者补偿所受的损失。

2001年8月9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规定家用汽车在“三包”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要求修理、更换,或者要求退货。2003年10月1日施行的《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对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和生产经营企业、饮料生产企业和食品生产企业等不同的生产经营者对产品不满1年或者在正常食用期以内出现质量问题的食品的退换作进一步具体规定。2004年5月1日,我国实施的新《产品质量法》也增加了召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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