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才对吗瓜结局?
最近,一则“神童方宇航15岁考上复旦大学,19岁退学到美国读博”的新闻走红网络。看了这则新闻,我不禁想起来:去年,也是一名不到20岁的少年,因为退求学走红网络,他的名字叫“樊锦诗”。尽管,现在很多人知道樊锦诗这个名字,是因为她和丈夫“陆洛夫”的爱情故事。但是如果大家不知道这是部真实作品的话,一定会以为“这是一名天才少女”。这位被称为天才的女青年,在17岁时,考上了北京大学考古专业。后来,被分配到甘肃敦煌搞研究。在28岁时,她和同在敦煌工作的丈夫“陆洛夫”结了婚。29岁时,他们的女儿降生。但是,令人意想不到的是,30岁时,樊锦诗竟然为了工作,把自己2岁的小女儿送回了北京,托付给自己的妈妈,而自己也长达7年没有和女儿见面。就这样,一个完全丧失母爱,又没有得到任何温存的妻子,和自己的丈夫“陆洛夫”生活了7年。在这7年里,夫妻俩几乎不通信息,这给樊锦诗造成了不可磨灭的伤害。直到1994年,工作得到落实,才把女儿从北京接回。就在这时,樊锦诗发现,自己的女儿竟然得了自闭症。她这才知道:自己疏忽孩子多久了。就在这最关键时刻,她的丈夫“陆洛夫”没有嫌弃她,支持她。虽然这件事至今无人知晓,但是,“陆洛夫”是确确实实爱了这个女人,并帮他度尽难关。也就是这件事,樊锦诗非常愧疚,感觉自已不是一个十全十美的人。她现在的一切都是“陆洛夫”给予的。不过,还好,一切还来得及。毕竟,他们的孩子还年轻。
我一开始,还对这名“15岁考上复旦,19岁退学到美国读博”的神童方宇航感到无比羡慕。因为,在我看来,至少人家19岁时是“成年”的,心智也是比较成熟的。可是,读完这则新闻后,再看方宇航这么小就“成人”、“成才”,又不免觉得有些不正常。因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成年人的年龄为18岁。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未满18周岁的人为成年人的,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独立从事相应民事活动的,视为成年人。”但是,这名被称作19岁退学到美国读博的“神童”,连自身最基本的穿衣、吃饭都不会;还需要叫父母“抚养”。这样看来,方宇航显然还是一个未“成人”的孩子。他怎么能够独立行事呢?按照我国法律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也就是说:“18”岁是法律承认的成年人应有的第一个标志。18岁,意味着这个人已经开始具有完全独立的行为能力。但是,根据这条新闻,“神童”方宇航在19岁退学时,还必须要求父母为其“生活费”、“学费”等。可见:他并没有达到法律所规定的成年标准。他的这些行为,都还需要由他的家长(父母)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说到这里,我不禁想起:前几年电视曝光的一则新闻:河北邯郸市魏县一14岁男孩,从小学习成绩优异,被称为“神童”。但是,魏县这一“14岁神童”,竟为了“不耽误学习时间”而杀死亲生母亲。一时间,引来社会热议。很多人认为:这个孩子,就是因为自幼天才,加之从小就获得了巨大的荣誉和金钱奖励,才造就了今天的“恶果”。所以,对“神童”还是要少奖励、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