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与英国法有哪些不同点?
美国是英国的殖民地国家,1783年独立之后,美国一直以摆脱英国的影响为目标,所以在法律发展中尽量体现美国的本土特色,与英国法的渊源相比还是有很多不同之处的。
1、判例法的效力不同,英国遵循先例的效力仅限于同级和下级法院,而美国以联邦制为基础,因此,遵循先例的原则只在同一个州的各级法院内适用,美国的各州相互之间不适用遵循先例的原则,每个州的判例法只在本州内有效,对另外的州没有约束力。
2、法典编纂情况不同。英国虽然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但是从19世纪起,英国也开始制定大量的成文法,而且有半数以上以法律形式而非王室特权形式颁布。而美国的成文法从18世纪就逐步开始了,而且1789年美国联邦宪法本身就是一部成文法典,各州也有自己的州宪法。此外美国的刑法、民法、民事诉讼法等都有不同形式的法典。当然在一些领域,例如合同法、财产法、证据法等,还有大量的判例法。
3、美国法的国际法律渊源是不同于地方州法的,主要来自于联邦法院和行政机构,而英国法的判例来源是多样化的,除了各种各样的专门法院之外,法官个人的品行和经验也对判例法产生了重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