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代言广告如何缴税?
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要明确一点概念:代言人本身并不直接参与产品的生产或销售过程,其作用主要是向消费者或者潜在消费者介绍产品或者服务的作用与效果,根据财税[2018]97号《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在计算广告费税前允许扣除的金额时,应当区分不同情况,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也就是说,如果企业计算出应计入当期损益(利润总额)的广告费支出额大于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广告费支出的额度,则须进行纳税调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并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明星”本人通过自媒体渠道为品牌或产品推广而发生的费用,由于不符合国税发[2006]183号文件规定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必要条件和程序要求,因此不能计入了广告费而直接在税前扣除,而在实际经营中此类情形确实也较为常见。
对此类问题的处理,我们在参考境外做法的同时,还需要重视国内税收政策的精神和导向。
从国外来看,对于名人(明星)广告的税务处理主要存在两种模式:一种是像美国一样对名人的广告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另一种是像英国、澳大利亚这样对名人的广告收入免征增值税等。
我国现阶段对互联网广告的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但并未对广告中的“明星”是否属于“网络红人”做出限定性解释。同时,由于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11项,而对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5项采取减除一定费用后的余额按累进税率征税的办法。参照国际惯例及税制架构,我们认为今后对于明星(艺人、网红)的经纪公司或机构从事广告代理业务所获得的广告收入,应当依法征收营业税,并且应在算期内一次性并入销售收入缴纳所得税;而对于明星(艺人、网红)本人因提供广告服务项目而取得的收入,则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