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明星可以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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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签约了就不能随便解约了

首先,明星这个职业不是普通人能够承担的。 作为明星,你的一举一动都会被无限放大,接受大众的审视和批判。 我不是说成为明星后就要承受这些,而是说当你决定成为明星的时候就已经选择了面对这些人。 其次,每个行业都有每个行业的规则。 虽然娱乐圈乱哄哄,看起来没什么规矩,但正是这种混乱,才使得那些有背景、有资源、有钱的人有机会从中获利。 我们看到的小鲜肉们,其实背后都是一个个的资本方,影视公司、经纪公司、流量平台……他们通过输送小鲜肉们获取利益,而小鲜肉们则通过他们的“努力”赚钱。 作为普通人我们可能很难理解,为什么他们要花费巨资培养一名演员,就算培养成名了也不一定能收回成本,甚至有可能还亏本。 为什么一定要出演某某角色,明明知道会遭受非议,甚至对自身的影响力会带来负面影响?

我认为是因为他们想从该角色中获取某种东西,或者说是他们在寻找某一种感觉。这种感觉可能是出名的快感,也可能是塑造角色的满足感,总之是他们从其中获得了他们想要的东西。

最后,无论我们是否喜欢明星,他们已经成为了一个产业,并且是一个规模巨大的产业。 有人负责把星星点亮,就会有人负责跟着星星跑。 尽管我们可能对某些星探很不屑,认为他们是在玷污艺术,但是艺术还是需要他们来提供养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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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9日,原、被告共同协商解除劳务合同,合同终止履行,同日双方对合同履行期间的权利义务进行结算,确定被告在2012年7月24日、7月25日两场演出中应支付原告报酬6万元,被告当场支付1.4万元,并于当日出具4.6万元的欠条给原告持有,未约定还款期限。其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该款,故原告诉来法院请求判决被告支付上述所欠款项。本院认为,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原、被告在履行劳务合同过程中,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对解除后的善后事宜进行结算,由被告出具欠条交原告持有,该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约定的义务,

原告赵某在履行劳务合同过程中,因病不能继续履行,后经双方协议终止履行,此系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导致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符合合同法规定,双方在合同终止履行后对合同履行期间的债务进行的结算明确,被告李某应按其出具的欠条履行支付欠款的义务而未履行,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本院对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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