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琐儿童罪如何取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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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二款是关于猥亵儿童的犯罪和处罚规定。 该条第三款的“聚众”是指聚集多人进行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这里的“公共场所”是就公共场所的管理职责而言的,包括公园、影剧院等人流相对集中的场所。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猥亵行为的,由于该类行为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一般也认定为聚众。

对于题主的问题,关键是要证明行为人是在“公共场所”猥亵了被害人。至于被害人是否处于“公众视线”之下,则不是认定“公共场所”的必要条件。只要被害人不是行为人的单独作案对象,即可认为属于公共场所。本案行为人虽然只对一名女童实施了猥亵,但鉴于其他同案人已经因强奸罪被判处刑罚,且被害人在整个过程中没有明显反抗并保持了相对清醒,可以认定涉案猥亵行为发生在公共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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