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居儿童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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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孤儿救助工作条例》第5条,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抚养的未成年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孤儿:

(一)生在战乱的时期或战争的环境的;

(二)生下来就被交托给别人抚养的;

(三)无户籍或者身份不明的;

(四)父母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根据上述规定,“散居儿童”应当属于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对象范围,即符合法定条件的未成年人的总称。 需要注意的是,《孤儿救助工作条例》中所称的“孤儿”具有特殊的含义,并非指丧失父母但查找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而是指丧失父母且没有亲属抚养的未成年人。

虽然《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规定的“近亲属”一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但是,在特定情形下,公安、检察机关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也可以对尚未成年的被害人的其他亲属进行询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对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案件,人民法院审査起诉以及审判时,应当查明未成年被告人成长经历等情况……”第二款还规定, “公安机关调查案情时,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以及未成年被告人的家庭关系、生活状况等情况进行调查。” 近亲属的范围实际上比《孤儿救助工作条例》所称的“家属”的范围要宽,不能将“近亲属”等同于“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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